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的条件
1.收到退回的发票联、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;长安代办营业执照、长安代办营业执照注销、长安注册个体工商户
2.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;
3.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“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”、“专用发票代码、号码认证不符”。
注意:开票系统作废发票后,需在纸质专用发票上注明“作废”字样,并留存全部联次10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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